依據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(以下簡稱CEDAW)第18條規定,締約國提出初次報告後,至少每4年提出定期報告;我國前於2009年、2013年、2017年、2022年提出CEDAW初次至第4次國家報告,乃賡續提出第5次國家報告。
依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訂《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》,在此向國際審查委員會提出我國落實CEDAW第5次國家報告,包含共同核心文件及條約專要文件。本專要文件係依CEDAW各實質條文(1-16條)及相關一般性建議,呈現2021年至2024年間我國為落實CEDAW所制(訂)定之法令、行政措施及相關統計資料,並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情況加以說明,提出具體措施、推動困難以及未來努力方向。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情況,我國採融入各條文之方式,說明已採取哪些措施來解決相關問題,以及我國當前所面臨的困境和難題,另於該頁下方插入註腳,並於報告後附回應對照表,以利索引。
CEDAW第5次國家報告係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邀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、專家學者與非政府組織共同監督及協助中央政府機關形成初稿,並經過密集的共同討論、召開民間團體座談會等方式,廣泛收集、納入各界意見後完成。
期望透過第5次國家報告讓國際審查委員會瞭解,我國對推動婦女人權保障各面向所做出的特別努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