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治時期森林計畫事業區分調查史料

作者
洪廣冀, 葉高華, 鄭安晞
出版社
農業部林業署
出版日期
2026年03月01日
出版地
台灣
版本
初版
裝訂
精裝
分級
普遍級
ISBN
9786267651643
永久連結
ISBN.tw/97862676516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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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T$70,000

簡介

「森林計畫事業」為日治時期總督府針對臺灣山區森林土地所進行的一項重要政策,其目的在於「調查、計畫、實測、管理與經營可供應林業資源的國有森林地」。負責執行這項工作的機關,是總督府殖產局的山林課,從大正14年(1925)開始到昭和10年(1935)為止,森林計畫陸續完成了森林治水調查、區分調查、境界測量與施業案編成調查等4項工作,所有調查成果,於昭和12年(1937)彙整後出版《森林計畫事業報告書》(上、下共2冊)公諸於世。
這套史料可說是當今研究臺灣山林開發史的起手式,在第一期的森林計畫事業調查執行上,山林課官員針對25處森林調查區, 分別製作《林野圖》及《林野調書》,也保留與森林計畫相關的公文檔案,戰後皆由農委會林務局(今林業保育署)承接並收藏,包括:區分調查圖資逾146幅、《要存置林野調書》38冊,以及《準要存置林野調書》34冊。透過這份來自森林計畫區分調查的第一手史料,日治時代森林計畫的全貌,也得以藉此穿透時光之迷霧,重現日治時代臺灣山林空間的多重樣貌。
日治初期的林政
明治30年(1897),臺灣總督府技手小笠原富次郎在結束宜蘭地區的森林調查後,以詩意般的口吻,描寫所見到的山林景觀。他如此寫道,礁溪以西沿著プスラン山脈的山巔(約莫位置是大小礁溪山、阿玉山至紅柴林之間的稜線,即今日宜蘭縣與新北市的界山)景緻有如「翠蓋沖天,宛如巨人之髮;其餘的蕃地,雖有蕃人點點燒墾的痕跡,但幽鬱的天然林,蒼影婆娑,滿是翠色,心目為之而清」。 不同於小笠原筆下詩意般的驚豔,同行的調查者月岡貞太郎則深感憂心地表示,宜蘭平原的「禿赭、一梢一柯之皆無」、「除了防風林以外幾無森林覆蓋」,植伐失衡情形已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。 小笠原富次郎、月岡貞太郎均為日本領臺後首批來臺的林業專業人員。這批日治時代早期的林學者對臺灣蓬勃的樟腦業感到驚艷,懷著將「臺灣林業面向世界」的雄心壯志來臺一展身手。 從森林調查的結果來看,這批林學者多半建議要將臺灣的山林收歸國有,且在調查與掌握森林蓄積、生長量等資訊後,以「植伐平衡」為手段,達到永續收穫之目的。
有趣的是,當時山區原住民族的主要土地耕作方式為「山田燒墾」,即便日本林學者們對此頗有微詞,但他們也並未「將生蕃視為森林之大敵」,反而認為雙方可以共存並尋求解決之道。在〈臺灣林業一斑〉中,鐸木直之助指出,山區原住民族與森林之間的關係主要分為兩種:保護與破壞。
在保護方面,山區原住民族對土地的擁有意識,以及對外人入侵的排拒態度,意外地成為保護森林的一股力量。然而,在破壞層面,原住民族於廣大地域內進行燒墾作業,導致大片森林的「最天然沃土」被破壞,化為「荒殘不毛」的「荒畦耕圃」。鐸木直之助認為,這種兩難局面並非簡單地在林業與原住民族之間作出取捨就能解決。由於原住民族被視為「本島森林的主人翁」,因此臺灣的林業發展無法忽視他們的存在。
又強調,森林經營的核心在於促進原住民族的進步,需將「營林的利益」轉化為可以影響他們觀念的實際收益,從而打破他們對自然資源的「先天之迷夢」。換言之,解決之道在於教育與引導,而非簡單地排斥或壓制。
至於撫墾相關官員的態度,又可以參考另一例。明治31年(1898)叭哩沙撫墾署長河上左右,在〈叭哩沙撫墾署事務處理意見〉中,建議將溪頭蕃與部分的南澳蕃遷往宜蘭溪上游平原,將南澳蕃遷往大南澳溪的沿岸平原,教以兩蕃耕耘、伐木、採薪、製炭等技能與語言文字,並將其住所附近的山林劃分予各蕃社管理。如此一來,蕃人既可安居樂業,且政府亦可保有「山林官有」之實。 佐證當時其他撫墾署於此時向總督府提出的政策建言,相似政策將蕃人撫育與林業共存、從而追求其「兩相整合」的做法,不全然是宜蘭地方官員的突發奇想,比較近似於當時整體共識。 儘管在產權分配的層次上,官方的確將原住民「佔據」的林野地視為官有,但如何建立「官林經營與蕃人撫育間的密切關連」,乃至於雙方在經濟上的互依互賴,反倒成為論者關心的重點。一定程度上,當時深受近代林業薰陶的專業者(如小笠原富次郎、月岡貞太郎等),大抵認可原住民在「森林保護」上的貢獻,從而致力將之整合為林政的一環。
當時的科學林業思潮:理想森林
早在18–19世紀初,歐洲普魯士發展出一套科學林業理論,稱之為「法正林」(normal forest)。這種思考與20世紀中期後,科學林業強調的「森林保育」恰好相反。18–19世紀林學者更關注的是,透過高強度的伐木與造林,將原本種類歧異的天然林改造為「法正狀態」,從而達成林產物「永續生產」的經營目標。
所謂的「法正狀態」是由普魯士林學者發展出更細緻的統計工具。一者讓他們得以估算天然林的材積與生長量等資訊,再者讓他們得以據此建構森林的理想型(德語為「Normalbaum」)。在此高度理想化的森林模型中,森林就相當於銀行,伐木為提款,造林就是存款,森林的生長量為利息—據此,至少在理論上,只要經營者能確認其取出的林木材積在森林生長量的範圍內,林產物的「永續生產」視為理所當然之事。
隨著當時工業化進程與帝國擴張,工業大國逐漸意識到森林的經濟與戰略價值時,科學林業也在國家權力的支持下大張旗鼓,將全國森林分為若干「事業區」後,為各事業區編製「施業案」,逐步改造。將所有過熟的、生長緩慢的、林相不佳的、種種「不法正」的森林,都劃分為各別區塊(polygon)、流水編號(番號),套上量身訂做應對之作業計畫(施業案)。
在規劃的具體施行上,首先依材積最大、純益最大或土地期望價最高等判準決定森林的最適砍伐年度—伐期齡,依此求得森林於該樹齡時的生長量與可收穫量。其次,該收穫量往往相當龐大,不可能於一次伐採中獲得,須分配於數伐期與伐區中為之,林學上稱為收穫規整(regulation)。第三,選擇適當的作業法來從事收穫規整:如將林木伐盡、淨空林地以利造林的「皆伐」,不淨空林地、僅取出特定有用樹種的「擇伐」,保留些許生立木為「母樹」、淨空其餘林地以便自然更新的「傘伐」等(圖2)。 期望將森林改造為能夠永續「為國效力」的理想森林。
將這套「設置事業區→編製施業案→打造法正林→永續收穫」的標準作法,傳入日本的首創者,可以追溯到1881–1887年間,擔任山林局長的武井守正。明治17年(1884)5月,武井代表明治政府參與於愛丁堡舉辦的世界森林博覽會,一方面向歐美等林業先進國推銷日本林產品,另方面系統地蒐集歐陸各國施行之施業案,以為日後擬定林業政策的參考與依據。翌年6月返國後,旋定立「長期施業案編制之事」為森林經營的要務。有鑑於「施業案」對當時日本林業界來說仍是相當新穎的概念,武井任命時任職參謀本部的高橋琢也,將其蒐集之施業案文獻轉譯為日文,成為各林區署編製施業案的參考文獻依據。
然而,「長期施業案」的編製不是靠翻譯他國的施業案即可為功,更重要的是林業部門必須透過實地調查,確實掌握國有林的面積、林相、地理座落、邊界、主要林木的生長量及生長曲線等關鍵資訊。此後,日本林業部門投入長達14年的努力,終於在明治32年(1899)完成首件施業案。再經過14年的推廣與執行,截至大正2年(1913),完成施業案編製的事業區數量已達542處,涵蓋日本絕大多數的要存置林野,為永續林業奠定了穩固基礎。
有鑑於日本本土的實施成功,為了從管理層面解決臺灣林業之窘境,臺灣總督府殖產官員與森林學者們於是達成共識,決定中止原先於各林地分頭進行的作業及調查,改以這一套科學林業之方法,整合全臺的山林地,此即為「森林計畫事業調查」。
複雜的時空背景:林政空間、行政空間與原住民族的生活空間
日本統治臺灣之初,高度理想化的森林模型「理想森林」,加上日本帝國新取得的領地,使得當時日本的林學者們深感可以在臺灣找尋到實現理念的空間,此外各地山區展開的森林調查行動後,皆得出「遺利甚多」、山中宛如「無盡藏」等令人雀躍的評語。對島上山林所蘊藏的豐富資源有著高度期待。表面上,山林地經營的未來貌似榮景可期。
然而,實際情況卻遠不如預想般順利。在日本統治臺灣的前20年,由於山區原住民多數部落仍保有武裝、尚未「歸順」,總督府並無法有效地將施政範圍推展至森林廣褒的「蕃界」以內。直到1915年,結束為期5年的理蕃戰爭後,總督府的拓殖之手,才得以伸入位於島嶼核心地帶的臺灣山林地。歸結根本原因,就在於山林地的「治權」。
然而,若從整個「森林計畫事業調查」結果而論,「治權」所帶來的挑戰,顯然並非是山林課與原住民族之間的兩方間的簡單關係。甚至從事後來看,超脫了殖產局山林課與科學林業所能掌握範疇,特別是當問題牽涉到居住於山林地上的「人」時,便進一步觸及「理蕃政策」。而理蕃政策的權責則隸屬於「警務局理蕃課」。此外,管理林野新規所屬的「許可地」(不要存置林野),也涉到「內務局」的職掌。最重要的是,原住民族生活空間的去與留—「蕃人居住與移住地規畫」—是由警務局與內務局主導。如此錯綜複雜的權責關係與多重議題的交織,使得原本看似單純的「理想森林」,在推行背後顯得尤為艱困。
昭和3年(1928)《森林計畫事業規程》將山林地官有化,依照保存程度區分為「要存置林野」、「準要存置林野」與「不要存置林野」;前兩項分類後來成為「國有林班地」、「原住民保留地」的前身,最末者則放領給資本家經營。其中,最為關鍵的法源,就在於《森林計畫事業規程》第8條,該條條文轉譯如下:
第八條 國有林野中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區域,應按準存置林野處理(準要存置林野):
一 出於軍事或國家安全需要,必須保留為國有的區域。
二 為保護高山原住民生活而需要保留的區域。
三 為了鼓勵山地居民的遷移,特別需要保留的事項。
四 除前各項外,特別需要按照要存置林野處理的事項。
從《森林計畫事業規程》第8條的字面上理解,貌似賦予了殖產局山林課主導山林地分類的職權。然而,依照大正15年(1926)的〈臺灣總督府官房並各局事務分掌規程〉,山林課被賦予的職權僅僅是「營林用國有林野之調查、計畫、實測、管理與經營的關係事項」,不僅無法管理各類依照林野新規而成立的「許可地」(屬內務局職權範圍),更無權將不宜營林、無涉國土保安與水源涵養的林野放領給民間資本力量經營。
最重要的是,與原住民族的生活空間息息相關的「準要存置林野」,實際主導權是掌握在警務局理蕃課之手。關於這點,筆者嘗試比較不同文獻,還原當時山林課與理蕃課在「準要存置林野」上的角色與態度。在此以南庄鹿場社(チューブス社)為例說明。
從山林課中對於南庄鹿場社的調查紀錄,可見於《林野調書》〈新要第一號〉番號12之「參考事項」一欄,描述如下:
數年前於鹿場坑左岸有蕃社,為多數的「チユブス」蕃居住,但因與大湖方向的蕃人爭鬥之故,依照理蕃當局的指導,全部移居至石壁駐在所附近,現在已不居於此。
從上述文字中可見,在鹿場社的保留地劃設過程中,山林課處於被動的紀錄者。
反觀在警務局所編的〈蕃人所要地調查書:新竹州竹南郡チユウブス社(鹿場社)〉紀錄中,則可以看到警務體系徹底介入的斧鑿。該〈蕃人所要地調查書〉詳細記載劃設過程,簡要摘錄脈絡如下,約在「五十年前」(約1880年代初期)自「往昔竹東郡パスコワラン社」「自發的移住」至大東河溪兩岸。在明治43年以降之五年理蕃事業中,「曾與其他部族合流、協力抗官」的チューブス社,於北坑溪流域避難,旋因不堪隘勇線封鎖,於大正元年(1912)提出「歸順」請求。官方也認可其「誠意」,於同年8月允其「歸順」,該社得以返回「現居地」(即大東河溪兩岸)。然就「關係警察職員」而言,チューブス社「廣泛地散居於山腹」的居住型態,導致「官之指導命令」不容易徹底;再加上,「近來彼等之性狀已有顯著的變化」,且受到「附近先覺蕃人サイセット族之進化的刺激」,「富於獰猛殺伐氣風的彼等,逐漸理解官命」,自「舊來之迷信與陋習中脫卻」。有鑒於「對彼等蕃人之授產為燃眉之急」,「州當局」是以「樹立移住集團與水田計畫」,於昭和6年10月,投入1,968圓,於鹿場警察官吏駐在所附近,鑿成鹿場埤圳,灌溉面積可達9甲。作為配套,州當局也墾成水田3.8甲,所餘5甲,預計由チューブス社蕃人自行開墾。昭和7年11月間,在「官之勸誘下」,チューブス社開始移住至鹿場警察官吏駐在所,目前正於「移住之途」云云。
從上述文字中,再回頭對照審視南庄調查區的《林野圖》後。的確,在鹿場警察官吏駐在所一帶,從原擬區分到最終區分的變化上來看(圖6),確實可見到兩大塊增補的保留地,顯是因應「州當局」之蕃人授產與「集團移住」的規畫。綜觀森林計畫事業調查的成果,山林課為了讓科學林業得以順利於蕃地推行,不時得順應理蕃部門於1910–1920年代做出的制度安排,將大片原本可作為營林用的國有林野劃為蕃人移住及耕作地,以換取理蕃部門的協助。
在看待原住民族的空間上,身為技術官僚體系的山林課,也迴異於內務局與警務局的思考,甚至某些政策態度上可說是違逆兩局。從山林課的觀點,由兩局推動的定耕、授產與私有財產制實屬不可行,為求妥善保障蕃人生活,從而將其「社有地」納入科學林業的體制下,山林課刻意違逆兩局服膺的「自由之經濟與法律」原則,將蕃人居住與移住地以「要存置林野為準辦理」,旨在將「原住民的生活空間」納入國家的保護傘下,為原住民族尋求保障與安定。